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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食品安全新规:出了事故 监管部门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7-08-15 01:30:05  |  来源:  责任编辑: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日前,《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出台,明确我市应急预案运行机制中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并根据不同的响应等级明确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事故责任追究时,更是明确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将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记者从《应急预案》中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要迅速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级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ⅱ级和ⅰ级应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对于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需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对事件的后期处置上,《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同时,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在责任追究上更是明确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